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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罰款交給誰?

行政處罰 閱讀(1.04W)

一、罰繳分離

行政處罰的罰款交給誰?

罰繳分離,是指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一般情況罰款路徑:

1.違法人員→銀行→國庫

二、當場收繳

(一)當場收繳的適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當場收繳的程式

第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二,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