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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如果超過180日,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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