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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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