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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73W)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行為人確實有違法行為發生,但是由於責任人的年齡、情節輕重、精神狀況等法定不予處罰的緣由,從而不予行政處罰。那麼,我國關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能解決您的疑惑!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行政處罰不予執行情形有哪些?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為由不滿14週歲的人所為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不瞭解自己行為後果與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辦案機關查處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時,必須請有關機構作出科學鑑定。只有確定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確實處於精神病發作狀態,才能認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醉酒狀態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4)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被發現。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說明其社會危害性不大,查辦此類案件不僅調查取證難度大,而且會影響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

需要明確的是,予以銷案的決定與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前者的適用條件是違法事實不成立;後者的適用條件是客觀上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辦案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關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有哪些就是以上內容,您都瞭解了嗎?日常生活中發生不免發生以上情況,不滿14週歲和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是的人,我國為了保護弱勢群體,制定了以上內容幫助我們。違法過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間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但不能因為此原因抱有僥倖心理,觸犯法律。本站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