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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處罰和一般處罰兩者存在區別。一般處罰就是行政處罰的最基本的程式,除了法律另有規定,都要採用這種程式,在程式上更加完備,不能減少任何一項步驟;簡易程式是法律規定的一種特殊情況,需要滿足事實清楚、罰款數額較小的條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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