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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的處理時間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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