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不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麼?
股東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禁止股東擔任財務負責人。對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只有對專業資格和從業年限進行限制,並沒有對是否股東的身份進行限制。
《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二、股東對公司有哪些應盡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三、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3、以受讓股權的方式成為股東,應當簽訂合法有效股權轉讓協議。
四、股東在哪些情形下會喪失股東資格?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併;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五、在哪些情形下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糾正;
(四)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導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五)其他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造成股東整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雖然法律制度沒有明令禁止股東做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過,如果公司章程中對此有相關規定的,應該以公司章程為準,不管股東是不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股東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都有知情權,且股東也不能濫用權力,做出一些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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