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網路電信詐騙的主要形式

1、以網路借貸為名,要求申請人事先支付所謂的“驗資費”、“保險費”、“押金”等。

網路電信詐騙的主要形式

2、以中獎為名,要求“中獎者”事先支付所謂的“個人所得稅”等。

3、操盤手宣告的簽訂合同主體與蓋章內容顯示主體不一致。

4、印章的內容顯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驗資費、保險費等各類名目費用。

6、以不答應就報警、傳送《法院訴訟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壓力,逼迫支付錢款。

7、網路刷單,以完成一定任務(繼續刷單支付款項)才能返還刷單款為由,要求繼續支付款項。

8、冒充公安等機關和辦案人員的身份,以“讓提供身份資訊給她們錄口供,說還要凍結所有銀行卡”等話素,一步步誘導以獲取銀行賬戶號、密碼等資金儲存資訊。

9、以提供工作崗位為名,要求應聘者繳納所謂的保證金、服裝費、培訓費等各類名目的費用。

10、假借合法主體資質,簽訂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虛構主體資格(虛構公司名稱等),簽訂合同。

11、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知自己無合同約定的投資/運營實/體專案,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騙取對方錢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