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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軍用通訊罪如何認定

過失損壞軍用通訊罪的認定是:
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
3.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4.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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