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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構成要件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7.83K)

(一)主體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

本罪的犯罪物件,包括三種:

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訊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裝置、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

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裝置。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三是軍用通訊,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訊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資訊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訊、有線電通訊、光通訊、運動通訊、簡易訊號通訊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