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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物件、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物件只限於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物件不限於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如何認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