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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逮捕是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所以檢察院批准逮捕的,就屬於已經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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