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
律師解析: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身心健康,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方面不同。拐騙兒童罪表現為採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客觀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主要是以出賣為目的貪圖錢財,販賣牟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