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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出境或入境過程中可以隱瞞疫情嗎

不可以。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等均不得隱瞞疫情,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在國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國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時,國境口岸有關單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規定的應當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
(一)應當受入境檢疫的船舶,不懸掛檢疫訊號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檢疫之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三)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四)偽造或者塗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
(五)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
(六)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離開檢疫地點,逃避查驗的;
(七)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
(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汙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運屍體、骸骨的;
(十)廢舊物品、廢舊交通工具,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和簽發衛生檢疫證書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經衛生檢疫機關檢查,從交通工具上移下傳染病病人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第一百一十條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一)至第(五)項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六)至第(九)項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有本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所列第(十)、第(十一)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船舶在出境或入境過程中可以隱瞞疫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