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下列哪些情形符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法律 閱讀(3.2W)
下列哪些情形符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情形符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一、哪些情形符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對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境外存款”。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境、邊境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外匯存款。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託人輾轉存於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本罪的犯罪物件。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持有的外匯存款依照國家規定,負有申報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對之隱瞞不報或報而不實,就構成了本罪的客觀要件。同時,隱瞞不報的境外存款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隱瞞不報”和“數額較大”,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本罪。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明知依法應當申報而有意隱瞞不予申報,其目的明顯是為了逃避國家對其境外收入情況的監督。隱瞞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二、本罪的認定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於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為本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於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本罪。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汙、受賄後,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汙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處---以上答案由本站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