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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數罪的認定標準

一罪與數罪的認定標準:
1、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在我國刑法理論中通行的觀點是從辯證唯物主義認識的原理出發,按照主觀、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犯罪構成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
2、犯罪構成的和組成要素形成犯罪構成。可分為具體要件和共同要件。具體要件是指具體犯罪構成必須具備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一罪與數罪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