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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的適用物件和適用方式是哪些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它作為一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比如,單位行賄罪和單位直派屬罰金。
2、選科式: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叫附加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罰金刑的適用物件和適用方式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