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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處罰有無特殊情況

在共同犯罪中,處罰是有區別的,其中在共同犯罪裡面起決定性作用的統籌性以及指揮等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應當是處罰相對於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處罰要重。

共同犯罪的處罰有無特殊情況

同時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主犯和從犯以外還有系從犯,系從犯是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參加到犯罪的實施行為之中,其處罰相對於從犯的處罰更輕。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處罰是要根據作用和具體的實施情況進行判斷的,是有所區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