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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共同犯罪 | 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什麼是特殊共同犯罪 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的當中要求行為人都是出於故意而實施的犯罪才行,如果其中有人是過失犯罪的話,則此時都不能認定構成共同犯罪。而這裡面又分為了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那究竟什麼是特殊共同犯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特殊共同犯罪

根據有無組織形式,可以將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那麼,什麼是一般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指什麼?請看下文。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對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為實施某種特定的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後,其犯罪聯盟就不復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簡單共同犯罪,也可以是複雜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犯罪集團。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具體而言,認定犯罪集團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1)必須是3人以上。這是犯罪集團在主體上量的規定性特徵。

(2)有一定的組織性。所謂組織性,主要是指成員比較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幹分子,還有一般成員。犯罪人之間通過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維繫在一起。組織性是犯罪集團最本質的特徵。

(3)具有實施某種或某幾種犯罪的目的性。這一特徵是犯罪集團與基於低階趣味或者封建習俗而形成的落後組織的根本標誌。

(4)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為了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而結合起來的,在實施一次犯罪後,其間的相互關係和組織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實施一次犯罪就散夥。

二、哪些不是共同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酷似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實際上並不滿足共同犯罪的要件。這些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不能全部滿足上文所提出的全部要件。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1、同時犯。所謂同時犯,指的是在同一個時間裡對某個犯罪客體進行侵害的犯罪人。同時犯不是共同犯罪,因其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

2、共同過失犯。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如果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便是共同犯罪,也沒有成為共同犯罪的可能。

3、共犯過限。這是指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共同犯罪人一人或數人超出了原來的共同故意範圍,而為其他犯罪行為的犯罪。對於過限的行為,我們並不認為它們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實施者應當單獨對其擔責。

4、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個學理概念,指的是利用他人為工具來實現自己犯罪意圖的行為。因為利用了他人,所以其實該利用者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所以法律不把間接正犯當作共同犯罪人來看待。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法律中也規定了一些情況下是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就包括同時犯、共同過失犯、共犯過限以及間接正犯。要是認定屬於共同犯罪的話,需要區分一下各個罪犯的身份,其中對主犯的處罰可以說是最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