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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人財產怎麼處理

宣告失蹤人財產的處理是:
首先,宣告失蹤不發生物權變動。法院為了保護失蹤人的利益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利害關係人均可成為財產代管人。
其次,上述範圍內的人成為財產代管人沒有順序限制。
再次,成為財產代管人,不代表可以隨意處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失蹤人財產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