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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宣告失蹤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 閱讀(3.22W)
對宣告失蹤的人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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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失蹤了怎麼提起離婚訴訟

1、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說,一方失蹤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先宣告下落不明,再申請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但是宣告失蹤要滿足一旦的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其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於被宣告失蹤屬於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