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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論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自己職權、職責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經營或者經手財物的便利條件實施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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