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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書上能寫幾個罪名

看具體情形。逮捕證上既可寫嫌疑人全部的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罪名,也可寫主要的罪名。

逮捕通知書上能寫幾個罪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124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製作逮捕證並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執行逮捕後,應當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