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從法律性質上講,罰金是一種刑罰方法,而非經濟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嫌疑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刑法》第三十四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