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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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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條件

從犯與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區分的重要標準,在共同犯罪中,主從的判定直接影響量刑的輕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主犯和從犯的認定卻不能輕易的作出結論,因為這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具體分析,那麼法律中屬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條件有哪些,本網編者為您整理了下列內容方便您的瞭解。

一般而言,主從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看起因,誰是起意者。

2、看實行行為,誰是主要實行者。

3、看因果關係,誰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較大。

4、看犯罪收益的分配情況等。

具體來看,主犯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對共同故意的決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為的計劃,以及制定行為實施後如何逃避刑事責任的計劃。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一樣,也有預謀與突發之分。有預謀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達到既遂,因為共同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策劃行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動,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之前的策劃行為,在心理上堅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這也是策劃行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功能。

3、客觀上,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條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無論是簡單共同犯罪還是複雜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還是犯罪集團,要想使犯罪行為構成既遂,協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使其有效地作用於犯罪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實施指揮行為的人無疑屬於主犯。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這類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雖然不擔任組織、指揮、策劃的職能,但是他們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明顯高於一般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為主犯。

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將主、客觀兩方面的作用相結合,就可以準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從犯包括兩類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實行犯。這類共同犯罪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是在整個犯罪活動過程中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現在:本人不主動發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積極性不高,行為強度不大,對造成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對犯罪結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分工分類法,這類犯罪分子實為幫助犯。這類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只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幫助行為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準備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物件,打探和傳遞有利於犯罪實施和完成的資訊,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把門望風,等等。

我國刑法中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決定了區分主犯與從犯的重要性。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通過上述詳細的材料闡述後,我們可以發現對於主犯和從犯的判定並沒有那麼簡潔明瞭,需要按照案件的具體情形作出仔細的分析,而在刑法中屬於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條件也是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樣就要求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仔細瞭解案情經過,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爭取有利的判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