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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走私犯罪是中國司法實踐中極為突出的一類犯罪。為了加強對走私犯罪的打擊,中國現行刑法對走私武器、彈藥等以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文物、貴重金屬、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等貨物、物品的犯罪作了專門規定,對走私所列舉的違禁貨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則按照偷逃關稅的數額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走私軍用槍支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走私管制刀具、模擬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