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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如何量刑

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標準: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走私軍用子彈10發以上不滿50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不滿5支或者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不滿5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情節嚴重的情形),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走私軍用槍支1支或者軍用子彈50發以上不滿100發的;
(2)走私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不滿10支或者非軍用子彈500發以上不滿1000發的;
(3)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下述情節較輕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罪如何量刑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