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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7W)

一、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支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

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走私管制刀具、模擬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涉及到武器和彈藥的使用管理,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犯罪分子存在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國家對於武器、彈藥的管理規定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面的立案標準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