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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進看守所多久判刑

沒有最短時間的規定。“通俗的說,沒有最快,只有更快”,嫌疑人是否認罪,證據材料是否充分,涉案人數都會有所影響。有的案件簡單的認罪的,採用速裁程式,2-3個星期左右開庭,一個月內就判完了。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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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二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