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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最多羈押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2.84W)

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最多羈押多久

一般情況下看守所最多羈押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2、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3、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

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4、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

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5、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6、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7、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8、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

法院判決後,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雖然公檢法三機關都是有權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但此時也是有區分的。比如其中的逮捕,作為公安機關此時就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採取,公安機關只有執行權。而針對不同的強制措施,在看守所羈押的期限也就是不一樣的,上文中作出了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