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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假種子和劣種子

《種子法》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下列種子為劣種子:(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 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物件的有害生物的。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界定假種子和劣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