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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手續要辦多久

手續需要辦多久沒有具體的規定,刑事拘留屬於偵查階段,拘留的期限最長37天。期滿後,相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採取何種強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抄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襲院審查批准。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手續要辦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