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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構成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觀構成
律師解析: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