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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構成犯罪如何判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以行為人實施的破壞行為是否足以使五種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標準。判斷是否足以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注意:
1、交通工具必須是正在使用過程中的,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期間,也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停機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待售、待修、保管、修理過程中的交通工具,就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應是交通工具關鍵部位或重要裝置,即可能影響交通工具的效能及安全的部位。如果破壞的是座椅、車窗等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裝置,則不構成本罪,一般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構成犯罪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