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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訴期

關於刑事追訴期限的計算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長;二是追訴時效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刑法對各種犯罪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和時間計算方法均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時間經過下列期限時,就不再進行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時計算。
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追訴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