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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了離開庭還有多久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在立案多少天內必須開庭審理,但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了離開庭還有多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