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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緩刑能否構成累犯

不能。
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由此可見,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而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能構成累犯。

判處緩刑能否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