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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如何認定

走私武器、彈藥罪認定有四個方面: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走私武器、彈藥罪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