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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只有電話錄音一個是不可以定罪判刑的。因為該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不能證明行為人確實構成販賣毒品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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