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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根據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來區分從犯與主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屬於組織賣淫從犯,依法應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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