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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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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對組織賣淫罪做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具體體現在它的定罪量刑方面,但是大多數人可能對此並不是特別清楚。為此,本站小編在下文詳細介紹了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供你閱讀。

一、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的量刑如下: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對情節嚴重的認定: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

(1)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

(2)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3)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4)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所謂“他人”、“多人”、“多次”是指:

1、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二、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

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

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

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此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的行為人有引誘、容留賣淫行為的,均應作為組織賣淫的手段之一,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

由上可知,組織賣淫罪在我國處罰還是非常重的,以5年有期徒刑為起點,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要是你不幸構成了組織賣淫罪,建議你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合理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