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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可以管法院

不能,公安,法院,檢察院三個司法機關獨立辦案,互相監督。檢察院可以抗訴,要求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重新審理。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可以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