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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如何判刑

同時觸犯兩條罪名一般數罪併罰,一人犯數罪,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刑罰之間合併執行的方式。有四種原則:併科、吸收、限制加重和混合原則。
1、併科:簡單相加,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
2、吸收: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
3、限制加重: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如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