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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涉及罪名如何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3W)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涉及罪名如何量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涉及罪名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二是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三、網路運營者洩露個人資訊,如何定罪?

當前,不少網路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資訊,這些資訊一旦洩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此,《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資訊保安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使用者資訊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護制度。

為進一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義務,《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當事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和罰款。最新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寬大規則。對全部歸還贓物並悔過自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情節認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