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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中規定,第一審刑事案件判決書的有五個部分組成,分別是首部、案件事實、判決的理由、法院判決的結果以及尾部。第二審刑事案件判決書是當事人抗訴或者是檢察院抗訴而再次審理的判決,其格式與第一審案件格式大致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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