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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判刑後除緩刑的話,一般會被暫予監外執行,直到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情形消失,如果還有刑期的,依然需要收監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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