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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緩刑有什麼適用條件

戰時緩刑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適用戰時緩刑應當遵守以下條件:

戰時緩刑有什麼適用條件

1、適用的時間必須在戰時,在和平時期不得適用此種特殊緩刑。所謂戰時,依據刑罰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適用物件只能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

3、適用戰時緩刑的根本依據在於在戰時宣告緩刑沒有現實危險。因為,戰時緩刑的適用,是將犯罪分子繼續留在部隊中,並在戰時狀態下執行軍事任務,若宣告緩刑有現實危險,則會危害國家的軍事利益,後果不堪設想。至於在戰時宣告緩刑有沒有現實危險,則應根據犯罪軍人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等綜合評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