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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未執行有時效嗎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人進行拘留的,應當立即執行。因法定原因中止執行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重新執行。如果因為警方過錯致使違法人沒有被執行拘留處罰的,應當適用行政時效規定,超過半年不得再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追究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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