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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該如何認定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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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該如何認定和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企業、公司及其他用人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國家或公共財產的違法行為。對於挪用公款,拒不歸還的,將處以行政拘留,那麼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該如何認定處罰呢?本站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一、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該如何認定

挪用資金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二、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該如何認定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物件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汙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物件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物件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二)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條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應判斷挪用時間,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那麼不構成犯罪,但挪用時間長,並用於個人使用的應當從重處罰。關於挪用資金的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大家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專業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