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佔罪立案後能否撤案
如果公安機關對職務侵佔案件進行立案後,報案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符合撤案條件的,才會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 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 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 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 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 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 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涉及到刑事的公訴案件,個人是無法申請撤銷的,只有自訴案件個人才可以申請撤訴。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進行立案,然後取證調查,判斷案件的實際情況,若符合撤銷條件,才會撤銷案件。具體什麼樣的情況會撤銷案件也有相關的標準,可以具體查詢。